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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横琴新区开放开发的意见》的第四项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琴新兴产业发展,共包括三条措施:


一是实施保税、免税政策。海关支持广东省政府促请国家主管部门尽快牵头研究明确免税或保税货物的范围,制订不免税或保税的货物清单。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支持横琴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商务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中医保健、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产业。


二是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应税货物状态”政策。对横琴保税加工货物销往内地,试行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促进横琴高新技术等保税加工产业发展。


三是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对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在横琴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横琴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


(四)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约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解决。


(五)支持粤澳合作产业园发展。支持横琴中医药产业园内企业开展中医药创新研究,并结合广东省药品监管能力,将药品监管机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广东省先行先试,授权广东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部分药品注册等事项的审批。对于粤澳产业园其他产业的检测、认证及相关审批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相关产业实际情况及有关方面的具体政策要本积极研究解决。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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