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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首先说答案,不能。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谓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既应该包括国有,集体所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应该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还应该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另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实务中有一定指导意义。

以下为原文: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对于题主所说的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至于实务中对此有没有突破,恕我不知。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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