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不到“四流一致”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吗?
一、什么是“四流一致”?
四流一致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做到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服务流、合同流一致。
下面仅对甲、乙双方的情况进行说明。
资金流。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借款,无力偿还,于是用一批存货抵债,这种情况下显然不会存在与这笔交易匹配的资金流。
票据流。以货抵债是实质上的销售行为,乙应该给甲开具增值税发票。
货物流。甲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后,马上转卖给了丙公司。为了节省运费,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货物直接发给丙公司。这样一来,货物流显然也不匹配了。
合同流。从合同来看,甲和乙签订了购销合同,甲和丙签订购销合同,业务关系是十分清晰。
在实际工作中,就算业务关系较复杂,只要能保证证据链完整,能够证明是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开票给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并且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就算四流表面上不一致,也是可以进行说明的。在以上案例中,虽然是乙发货给丙,但*终应该甲开票给丙,丙付款给甲。
税务局实际上还是依据“四流合一”来判定是否虚开。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和实际接受货物或服务的一方是谁,一定要在开票时判定清楚。
另外,虽然在税法上有引用“**”这个概念,但是在某些行业规定中是明确不允许“**”的。比如《**法》第26条: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如果无法证明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具有相应**,也是会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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