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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03

新办法的修订背景原办法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作为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适用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当前已进入封关运作前的关键阶段,为与封关运作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海南省对原办法开展了修订工作。


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 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基本认定条件,由“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同时针对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 新办法的高端紧缺人才认定部门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新办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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