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发布:2023-03-03 15:57,更新:2024-05-03 07:00
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合伙企业法》里独有的名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基本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本条规定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结合。所谓无限责任即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偿付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直到清偿完毕为止。所谓连带责任即指当债权人追究各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某一合伙人无力承担这种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连带承担其偿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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