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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变更为合伙企业? 柏立团

发布时间: 2023-10-20 14:09 更新时间: 2024-09-11 07:00

同花顺的员工持股平台被追缴超十亿巨额税款近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2022年11月份,其持股平台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凯士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提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末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需要补缴税款25亿元。

媒体在关注着这个大新闻的同时,作为律师,我们关注的却是二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可否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二是为什么要变更组织形式?持股平台变更组织形式的动机何在?

有限责任公司可否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

这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二者在组织形式、股东责任、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但是在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登记规程中,并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引,因此,在中国绝大多数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不接受有限公司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的。

但有些地方,例如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行政区,是允许将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的,相关案例亦比较的多。例如:2020年8月,上市公司瑞达期货(002961)也曾有过一笔类似的操作。当时其公告说,持股5%以上的股东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工商迁址到北京后直接通过工商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亦变更为北京金信隆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汉森制药(002412)控股股东海南汉森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迁往新疆,并变更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名称亦变更为“新疆汉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而在此之前,长信科技(300088)、亚太科技(002540)、东方电热(300217)均公告过其股东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案例,无一例外,变更后其地点均为新疆。进一步查询,新疆有专门的政策性文件,分别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业登(2010)172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文)、《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文)。因此,尽管国家部委层面上未有关于有限公司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引,但在地方层面,部分地方政策还是支持的。

由于新疆既有工商的鼓励政策,又有税收优惠加地方财政返还扶持,因此当初一系列上市公司将法人持股公司迁址新疆后减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同花顺持股平台的变更流程及法律依据

笔者调取了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内档。凯士奥于2007年8月在上海宝山区成立,原为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凯士奥迁往北京,4月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有限合伙企业,7月又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迁回上海。笔者详细查询了北京有限变合伙的流程,详述如下:

1、2020年2月27日,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转换组织形式,转换后的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原股东转换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同意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清算报告,同意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企业承继。

2、同月,《清算及确认报告》载明:本公司自2007年8月成立至今,公司及时缴纳各种税款,税款已经结清,未拖欠职工工资及福利,现公司申请由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并于2020年2月27日在北京晚报报纸上刊登了组织形式转换公告。现公司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没有银行贷款也未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公司转换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后的未尽事宜由合伙企业承继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云云。

3、签订合伙协议,以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的资料。

4、2020年4月30日,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相关资料,同日海淀市监局核准了其申请并颁发了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方面,北京市人民政府在其官网上就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栏目中这样表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131号),在我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可转换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在此区域外的有限公司如要改为合伙企业,需到所属登记机关先办理原有限公司的注销,再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凯士奥的组织形式变更也是有据可循的。

三、变更动机?

原则上,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这也是中国平安限售股减持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曾经引起诸多的讨论的原因。

以前的交易构架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减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企业法人层面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至自然人股东层面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40%左右。而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直接由合伙人按各自身份缴纳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也能解决法人持股平台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针对法人持股平台重复征税的另一个做法,是通过将法人持股公司迁址到一个可以直接工商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地方,在变更为合伙企业后再减持,当然这个一般也是配合当地通过个人LP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有财政返还政策进一步加持。

然而,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税负风险亦很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这就是说,不从有限责任公司到合伙企业,是走先注销再新办,还是直接走变更程序,在企业所得税上都必须按先清算后新办程序处理。凯士奥的组织形式变更属于企业由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为此需要一次性征收所有股票(包括所有转换日尚未减持的股票,包括限售股)视同出售清算相关的税款。具体而言,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凯士奥先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都必须按照清算的原则,在公司层面确认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部分股票分配给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这些个人再按照股票公允价值出资成立新的凯士奥合伙企业。因此,这个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工商变更在企业所得税上是要按一般清算进行税务处理交税的。

同花顺2020年的一番骚操作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法人公司变为有限合伙,税收上按清算处理必然涉及在未实际减持股票的情况下,法人公司和个人股东层面都要补交一大笔所得税。因此,仅仅根据以往过时的人脉经验进行税收安排,明显忽视了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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