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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是否适用《合伙企业法》?

发布:2023-11-10 14:36,更新:2024-05-01 07:00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故,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是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因此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将会被视为民事合伙,可适用《民法典》合伙合同的规定

进一步引申,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将收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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