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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个税15%优惠政策计算方法(海南公司注册流程)

更新时间:2024-09-0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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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对比

关于享受优惠的条件二,由原办法的“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调整为新办法“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即符合条件一的两类人才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但不再需要提供1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也不需要在海南缴纳6个月社保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作为例外情况:对于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特定人员”),仍需满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新办法也附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新办法的目录新增“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 牌获得者、教练员、裁判员”,其他类别人才标准基本没有变化。但目前对于该目录在新办法下如何使用还未给出明确的方向。

注意要点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5年前海南自贸港将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新办法对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修订为“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可以看作是对未来制度的接轨。

新办法生效后,非特定人员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要满足6个月社保的要求,也不再需要提供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这解决了一部分纳税人在实操中的难题:例如因雇佣劳动关系变化衍生的社保转移等实务操作;部分个人(例如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签署劳动合同等。

实操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纳税人和企业关注,例如:

根据32号文,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得类型必须是“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可参考琼财税[2020]1019号的规定。实务中通常主要参考有关款项的支付方所在地。

人才名单上的纳税人需通过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需留意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地点:

综合所得: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仍需任职受雇于海南的企业/单位才能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人(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如果海南可以作为其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即可在海南办理年度汇算,享受15%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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