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的建议(续)
1.部分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税负偏高,影响企业发展乃至生存,部分人力资源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如各类咨询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增值税销项税额6%,进项则极少,应考虑对该部分企业进行工资折算进项税额。例如可将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的1%计算抵扣增值税。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月收入100万,销项税额6万,日常业务活动的进项税额非常有限的交通运输等,月均仅0.2万元左右,月均增值税5.8万元,税负明显较高。而企业月均实发工资50万元,按照1%计算,进项税额可增加0.5万元,月均增值税减少为5.3万元,全年可减少增值税和各项附税共计约6.8万元。又如某制造型企业全年销售收入约8000万元,销项税额约1050万元,当前进项税额大约600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450万元,而该企业人员工资约每月350万元,按照1%计算,全年进项税额可增加42万元,为企业节省税负达50万元左右。当然,前提是严查企业冒用他人工资的行为,同时对一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加大稽查力度。
shebao、公积金部分不属于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范围。
劳务费应由实际使用劳务的企业计算抵扣增值税,因劳务服务企业已经实行差额征收,再计算抵扣会使税负过低,不够公平。
该政策适用于全部类型的企业。
2.对为制造业企业、主要为制造业企业的园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企业,对其进项税额应在目前加计抵减15%(因是生活服务)的基础上,再增加加计抵减5%,至加计抵减20%。
要求对应餐饮企业为制造业企业、主要为制造业企业的园区提供的餐饮服务,占其全部餐饮服务的收入比例超过80%,而餐饮服务占该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其中,主要为制造业企业的园区,是指该园区运营企业中,来自制造业企业的(房租、物业服务等相关服务)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60%,该部分餐饮收入可全额计入对应餐饮企业的制造业餐饮服务收入。
该政策主要目的是鼓励餐饮企业服务制造业企业,同时,鼓励制造业企业自行设立餐饮企业服务自身职工。
3.企业所得税中,职工福利费的允许税前扣除比例从工资薪金总额的14%提升至18%,鼓励企业为员工提供更多方面的福利支持。
同时,从个税角度讲,职工个人获得的企业非货币性福利,单月可有5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鼓励企业适度发放职工生活物资,减轻职工生活负担。
4.成品油消费税可再次调升。汽油、石脑油等从1.52元/升可涨至1.68元/升,柴油、燃料油等从1.2元/升涨至1.3元/升,鼓励公共出行,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同时,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班车运输、公路大巴运输等行业的企业,按成品油消耗量给予补贴,使之在耗油方面的税负不变。
5.对单位能耗连续三年降低且无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的企业,在第三年的次年给予企业环境保护税10%的返还,第四年单位能耗继续降低且无重大环境事故发生的的,次年给予环境保护税12%的返还,以此类推,Zui高返还比例设定为40%。鼓励企业探索降低能耗方法,助力节能减排。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仅对职工1000人以上(指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实际人数,全年取平均值)企业(含总、分公司,不含子公司)征收,且残疾人安置比例确定为0.3%,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税额也按照全年工资总额的0.3%缴纳,解放中小企业负担,落实大型企业社会责任。另外,对残疾程度进行折算,重残疾可作为2-3名残疾人计算,轻残疾则作为0.5-0.9名残疾人计算。
7.人员20(含)以下的小型企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一律全额返还企业工会专户,人员20(不含)-50(含)的中型企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60%返还企业工会专户。企业无工会专户的,不予返还,并督促其开通工会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于职工。对于职工个人,工会给予的一切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