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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享受条件

发布:2023-04-20 17:29,更新:2024-09-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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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享受条件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25年后,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 适用条件

  1.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②实质性运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③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的主营业务须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列举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1月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以目录所列产业项目为判定依据,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目前,内资方面,2019年版全国的鼓励类产业是821项,海南在享受这821项的同时,另外增加143项。外资方面,2022年版外商鼓励类产业目录,全国519项,海南全部享受,还额外增加72项。

  3.判定企业是否实质性运营的标准有哪些?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

  ①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③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2)海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明确:

  ①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②人员在自贸港,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③账务在自贸港,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4.人员在自贸港如何理解?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需要有能够支撑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考虑到无任何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是“空壳企业”普遍的特征,不加以限制容易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从有利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设定z低的常住从业人员比例和居住天数标准,即:

  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其中,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在z低标准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和海南自贸港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标准根据自贸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5.从业人数如何计算,常住从业人员的居住天数如何确定?

  ①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自贸港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自贸港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同一从业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多家企业的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②居住天数,指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自贸港累计停留的天数。在自贸港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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