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3826542274

澳车北上,有这七项将被限制受理!

发布:2022-12-20 13:57,更新:2024-05-06 07:00

第十五条 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还将限制或不予受理其新的申请:


(一)利用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参与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携带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货物或物品,或者非法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或物品的。


(二)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醉酒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转让、出租、出售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或者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售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的。


(四)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无正当理由在内地连续停留时间超过30天,或者每年在内地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0天的。


(五)驾驶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超过有效期的澳门机动车的。


(六)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超出规定行驶范围的。


(七)驾驶临时进入内地的澳门机动车在内地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


有前款 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予受理新的申请。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在处理完毕前或者相关法律程序完结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请。


备案驾驶人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注销其所有备案。有前款第 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理完毕后,除澳门机动车被依法没收等特殊情形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澳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限期将澳门机动车驶离内地、返回澳门,同时注销澳门机动车及澳门机动车所有人的备案。澳门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自备案注销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不予受理或限制受理新的申请。



联系方式

  • 地址:南山区桃园田厦国际中心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联系人:张先生
  • 手机:13826542274
  • 微信:13826542274
  • QQ:3370798306
  • Email:763599490@qq.com